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208,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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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自強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約定自105 年11月15日起至112 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2 月22日止累計201,983 元未給付,其中193,298 元為本金;

7,392 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自強於103 年9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約定自103 年9 月30日起至110 年9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2 月22日止累計62,141元未給付,其中59,204元為本金;

2,337 元為利息;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葉自強於103 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103 年10月23日起至110 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2 月22日止累計58,331元未給付,其中55,176元為本金;

2,362 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葉自強於107 年7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107 年7 月17日起至114 年7 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2 月22日止累計299,158 元未給付,其中289,534 元為本金;

8,831 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葉自強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6%│
│    │193,298元 │          │2 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葉自強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 59,204元 │          │2 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葉自強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 55,176元 │          │2 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葉自強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7%│
│    │289,534元 │          │2 月23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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