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619,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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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尤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尤虹戶籍地「屏東縣○○○鄉○○村○○巷0 ○00號」,並應提出係爭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債權本金新臺幣40,008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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