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954,201906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以斯帖即邱淑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明請求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0,452元,惟與聲請狀所附之台幣客戶基本資料關於「貸款帳戶」欄第一項(帳號PDPZ0000000000)之本金餘額新臺幣(下同)38,051元,而有所不同,其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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