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催,122,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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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黃富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

(應更正付款行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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