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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之發票人欄。(應記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陳雪霞)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金額係如附表所載捌萬伍仟元,或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金額為空白,若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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