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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馮柏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通知人為聲請人馮柏恩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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