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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文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支票最後執票人是否為「大聚便當有限公司」?如是,應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大聚便當有限公司,並提出通知人或申報人為大聚便當有限公司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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