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景登律師即王文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依約催告相對人余景登律師(即王文德之遺產管理人)還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催告信函暨其回執);
或於債務人王文德生前,聲請人已催告其還款之證明文件。
二、承上,提出催告期滿後之最新債務明細。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