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龐振秀
相 對 人 洪敏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敏鳳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洪敏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