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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吳宗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陳明係爭本票具體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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