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186,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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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吳宗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陳明係爭本票具體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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