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債務人陳秀凌有債權,因而代位陳秀凌訴請分割遺產。
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林月理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18 號建號建物為陳秀凌等人所公同共有,惟未記載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且未將被繼承人林月理所遺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並陳報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倘部分被告已死亡,亦應陳報繼承系統表並追加被告,進而重新計算陳秀凌就被繼承人林月理所遺全部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
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院業已原告聲請函調被繼承人林月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