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訴,130,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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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潘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0 號原告范盛楠與被告潘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 項、第5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件民國109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其欲參加本件訴訟等語,惟並未提出參加書狀,亦未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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