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尤逸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尤宏文
尤宏誌 新竹市○區○○路000號五樓之5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逸鋒
被 告 黃麗惠 屏東縣○○市○○路00號
李秀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盛楠
被 告 林文淦
兼
訴訟代理人 蔡林端美
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恒春鎮農會
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 頁主文欄一、( 五) 關於「如附圖所示編號( 1)部分面積2,884.64平方公尺由兩造依分割後分得之土地面積比例分別共有。」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 1)部分面積2,884.64平方公尺分歸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
二、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 │原持分面積│受分配位置 │應有部分 │受分配位置面│面積增減(㎡) │備註 │
│ │ │訴訟費用分擔│ (㎡) │ │ │積(㎡) │ │ │
│ │ │比例 │ │ │ │ │ │ │
├──┼────┼──────┼─────┼──────┼──────┼──────┼───────┼───────┤
│ │ │ │ │附圖(2-1) │1/1 │30805.43 │0 │ │
│1 │尤逸鋒 │31972/68801 │32145.92 ├──────┼──────┼──────┤ ├───────┤
│ │ │ │ │附圖⑴ │0000000/ │1340.49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 │ │ │ │
├──┼────┼──────┼─────┼──────┼──────┼──────┼───────┼───────┤
│ │ │ │ │附圖(2-2) │1670/11000 │1609.08 │0 │分別共有 │
│2 │尤逸崇 │1670/68801 │1679.08 ├──────┼──────┼──────┤ ├───────┤
│ │ │ │ │附圖⑴ │000000000/ │70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附圖(2-2) │4665/11000 │4494.78 │0 │分別共有 │
│3 │尤宏文 │4665/68801 │4690.38 ├──────┼──────┼──────┤ ├───────┤
│ │ │ │ │附圖⑴ │000000000/ │195.6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附圖(2-2) │4665/11000 │4494.78 │0 │分別共有 │
│4 │尤宏誌 │4665/68801 │4690.38 ├──────┼──────┼──────┤ ├───────┤
│ │ │ │ │附圖⑴ │000000000/ │195.6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附圖⑷ │2/5 │3927.844 │-59.726 │分別共有 │
│5 │黃麗惠 │4136/68801 │4158.50 ├──────┼──────┼──────┤ ├───────┤
│ │ │ │ │附圖⑴ │0000000/ │170.93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 │ │ │ │
├──┼────┼──────┼─────┼──────┼──────┼──────┼───────┼───────┤
│ │ │ │ │附圖⑷ │3/5 │5891.766 │+1988.636 │分別共有 │
│6 │李秀蕊 │4137/68801 │4159.51 ├──────┼──────┼──────┤ ├───────┤
│ │ │ │ │附圖⑴ │0000000/ │256.38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 │ │ │ │
├──┼────┼──────┼─────┼──────┼──────┼──────┼───────┼───────┤
│ │ │ │ │附圖⑶ │1/2 │7533.475 │-964.455 │分別共有 │
│7 │蔡林瑞美│8778/68801 │8825.75 ├──────┼──────┼──────┤ ├───────┤
│ │ │ │ │附圖⑴ │0000000/ │327.82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 │ │ │ │
├──┼────┼──────┼─────┼──────┼──────┼──────┼───────┼───────┤
│ │ │ │ │附圖⑶ │1/2 │7533.475 │-964.455 │分別共有 │
│8 │林文淦 │8778/68801 │8825.75 ├──────┼──────┼──────┤ ├───────┤
│ │ │ │ │附圖⑴ │0000000/ │327.82 │ │道路,分別共有│
│ │ │ │ │ │00000000 │ │ │ │
├──┼────┼──────┼─────┼──────┴──────┼──────┼───────┼───────┤
│合計│ │1/1 │69175.27 │ │69175.27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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