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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麗雪
陳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劉秋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 元【原審准許原告請求金額:429,360 元減去-上訴人未上訴爭執之金額:121,360 元等於=3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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