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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陳坤榮
再審被告 陳進財
黃煜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及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次按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05 號確定判決及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共計新台幣5,80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藍家慶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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