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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律師
被 告 洪民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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