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明隆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雪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8 月15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一紙,其票據背面記載之請領款人為薛順文,故請釋明聲請人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