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104,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國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伍祉錡、黃于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貸款契約(可看出利率計算之約定)。

二、經核貸款契約,債務人黃于真為一般保證人,故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債務人伍祉錡、黃于真連帶清償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伍祉錡應給付新臺幣302,624 元,即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債務人伍祉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于真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