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裴信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