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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黃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陳報之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且收件人因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陳報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峻豪之地址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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