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85,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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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謝玉枝


吳美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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