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1041,2019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彭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陳孟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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