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139,201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鍾昇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可見的借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方式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