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258,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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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躍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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