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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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