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28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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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梁梅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梁梅慶於民國96年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0019955604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梁梅慶    │自民國97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8│
│    │112,246元│          │月1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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