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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與謝蓉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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