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905,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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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真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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