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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怡君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8 年1 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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