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975,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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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姚正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之行銷優惠費用(①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至968 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2,000元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②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至1500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3,000元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之依據,及陳明係爭門號是否有續約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6個月即降轉至401 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8,000 元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之依據,及陳明係爭門號是否有續約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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