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014,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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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志文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8,300元,約定借款期限35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38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04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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