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宏騰即林德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宏騰即林德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