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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蔡英雪
上列聲請人與蔡蕙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核該借據載借用人同意最晚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前分期還款,故請釋明係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應提出分期還款辦法、加速條款約定(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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