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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冠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申辦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時均尚未成年,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其於成年後承認債務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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