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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許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4,50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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