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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五,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蘇瑞昌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72,480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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