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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景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3個月即降轉至語音+上網月租費總金額12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7,000元/33個月行銷費用(逐日遞減)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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