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578,2019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淑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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