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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朝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林福成(住屏東縣○○鄉○○路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債務人之分期給付欠款是否至第三期清償期屆至後均未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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