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586,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朝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福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林福成(住屏東縣○○鄉○○路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債務人之分期給付欠款是否至第三期清償期屆至後均未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