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江佑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玖佰柒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