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潘錦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核該申請書載明專案補貼款之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專案補貼款13,31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