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611,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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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潘錦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核該申請書載明專案補貼款之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專案補貼款13,31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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