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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明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英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英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送達地址。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依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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