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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黄亞力
黃金雄
林惠美
一、債務人黄亞力、林惠美、黃金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黄亞力於民國103 年11月至106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黃金雄、林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9,451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黄亞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金雄、林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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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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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黄亞力、林惠│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39,451元 │美、黃金雄 │8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黄亞力、林惠│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39,451元 │美、黃金雄 │9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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