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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修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請求本金新臺幣28,874元之帳務明細及計算式。
二、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之住址(應為富漁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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