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平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讓與公告(登報公告部分),須可看出係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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