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753,2019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蔡基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簽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