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761,2019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祈臻
上列聲請人與吳信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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