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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祈昌
劉珮汶即劉孟汶
一、債務人陳祈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祈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珮汶即劉孟汶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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