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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𡍼月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𡍼」月香。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現金卡本金新臺幣92,952元違約金收取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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