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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林阿麵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契約編號A00750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1項載本件契約滿1 年後,甲方須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原價買回之請求,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簽收之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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